【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24 0:00:00
罪犯曹华,男,生于1963年01月24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达县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四监区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8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华犯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满日期:2021年11月23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8年0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五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1年0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
人民陪审员潘红
人民陪审员李杰
法官助理牛仙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