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1/5/11 0:00:00

杨某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杨某某。
辩护人曾琪、陈馨宇,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建民
审判员刘忠伟
审判员郭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