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颠覆国家政权案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因本案于201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0)昆刑一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因对我国当前民主法治等现状不满,于2009年底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中国民主共和党”,和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商议并制作了《中国民主共和党建党纲领》、《中国民主共和党章程》、《党员登记表》等文件,建立了“未来一起来”的QQ群进行非法活动。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利用ICQ及SKYPY在网上召开会议商讨如何实现中国民主共和党的宪政目标,妄图以西方“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所谓“民主理念”改变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2010年1月中旬、下旬发布了中国民主共和党临时中央理事会(2010001)、(2010002)两份文件,明确了中国民主共和党的纲领、目标,确定李某某为该党代主席;吴某某为中央临时负责人;张某某为情报部门负责人兼湖北省临时负责人及其它各省负责人,并在互联网上招募中国民主共和党党员,根据李某某提议发起抗旱捐款的“爱心公益”活动,以借机扩大该党的影响,因故未果;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还通过互联网与境外反华组织“中国民主党世界同盟”、“反共救国军”等进行邮件联系,以期获得支持和帮助,并达到联合反共的最终目的;被告人张某某在开会时提出建议使用密码,并将该党《纲领》及《党章》向其网友“白秋海棠”、“月冷千山”、“FEI舞情鸯”等进行宣传;妄图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2010年4月6日、7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先后在昆明市及瑞丽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吴某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张某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查获供犯罪使用的电脑、文件等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上诉提出:自己的行为只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宣泄压抑情绪的游戏,一审量刑过重,请求免除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对我国当前民主法治等现状不满,于2009年底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中国民主共和党”,并同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商议制作了《中国民主共和党建党纲领》、《中国民主共和党章程》、《党员登记表》等文件,建立了“未来一起来”的QQ群进行非法活动。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利用ICQ及SKYPY在网上召开会议商讨如何实现中国民主共和党的宪政目标,妄图以西方“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所谓“民主理念”改变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并于2010年1月中旬、下旬发布了中国民主共和党临时中央理事会(2010001)、(2010002)两份文件,明确了中国民主共和党的纲领、目标,确定李某某为该党代主席,吴某某为中央临时负责人,张某某为情报部门负责人兼湖北省临时负责人,以及其它各省负责人,并在互联网上招募中国民主共和党党员,根据李某某提议发起抗旱捐款的“爱心公益”活动,以借机扩大该党的影响,因故未果。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还通过互联网与境外反华组织“中国民主党世界同盟”、“反共救国军”等进行邮件联系,以期获得支持和帮助,并达到联合反共的最终目的。被告人张某某在开会时提出建议使用密码,并将该党《纲领》及《党章》向其网友“白秋海棠”、“月冷千山”、“FEI舞情鸯”等进行宣传。三被告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妄图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0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互联网上发现名为“未来一起来”的QQ群内,有一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共和党”,该组织已制定出建党纲领、党员登记表、党章,设立了党主席、中央临时负责人和各地区临时负责人并在互联网上招收该组织成员,“中国民主共和党”非法组织在网上的活动已构成现实危害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分别抓获,并查获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用于作案的工具电脑等物品,以及中国民主党建党纲领、章程和《零八宪章》、《中国现状与民主宪政》反党反社会主义文章等物证、用于扩大非法组织影响的“曦光公益联盟爱心公益行”横幅、捐款银行卡、现金人民币770元整等涉案物品;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提取报告、电子物证清单、远程勘验记录、确认笔录、截屏图片和文件、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分别从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电脑上查获和提取了大量截屏证据文件和图片、文档文件、电子表格文件、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据文件和信息,证实三被告人在网络上组建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共和党,制定了建党纲领、党章、党员登记表,积极在网络上宣传、发展党员,召开会议,设立党主席、中央临时负责人和各地区临时负责人,商议、讨论是以“和平演变”方式夺取政权还是制造、购买枪支、弹药,建立基地,武装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并通过互联网与境外反华组织“中国民主党世界同盟”、“反共救国军”等进行邮件联系,以期获得支持和帮助,并达到联合反共的最终目的;有《中国民主共和党建党纲领》、《章程》等书证,证实该纲领、章程的主要内容为主张多党制,三权分立,军队国家化,开放党禁,反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并确立创建人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及机构、选举、会议等相关措施;有证人石XX、张X证言,证实听李某某说他加入了一个党派,以及李某某邀请他们帮助送水到干旱地区的情况;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对各自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和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通过互联网非法组建“中国民主共和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均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李某某在互联网上建立“中国民主共和党”,并制定了建党纲领、党章和党员登记表,招收组织成员,组织召开会议并形成文件,设立和安排了党主席、中央临时负责人和各地区临时负责人,并就实现“中国民主共和党”目标的方式和途径即通过“和平演变”还是“武装起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进行商议和讨论,李某某还通过互联网同境外反华组织取得联系并寻求支持,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积极加入“中国民主共和党”,参与党章、纲领和党员登记表的修改,发展党员,参与实现“中国民主共和党”目标的方式和途径的商议和讨论,并通过互联网与境外反华组织联系,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加入“中国民主共和党”,将党章、纲领向网友转发,进行宣传、发展党员的活动,还建议组织使用密码,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李某某所提自己的行为只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宣泄压抑情绪的游戏,一审量刑过重,请求免除处罚或者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为保护国家安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根据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柏崇良
审判员林丽
审判员肖勇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董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