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小星与被执行人芜湖升彦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执行通知书
你单位与许小星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芜劳人仲第34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小星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芜湖升彦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许小星9000.00元;
二、被执行人芜湖升彦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许小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
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