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平湛江有限公司、陈国栋错误执行赔偿赔偿通知书
你们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湛江中院赔委会)(2015)湛中法委赔字第7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以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遂溪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本案国家赔偿的主体问题。遂溪法院拍卖执行的是中国和平湛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公司)名下财产,和平公司以遂溪法院低价拍卖其土地使用权造成损失为由申请遂溪法院国家赔偿,是适格主体。遂溪法院并未执行陈国栋的个人财产,陈国栋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湛江中院赔委会驳回陈国栋的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二)关于本案强制执行的时效问题。和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遂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遂溪支行)向遂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农行遂溪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其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遂溪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但本院经质证,和平公司确认其于2014年12月25日与农行遂溪支行签订《利息减免协议》商定包括本案290万元借款在内的四笔贷款本金限期清偿则免除相应利息等事宜,并于2015年3月30日、2015年4月22日履行《利息减免协议》,通过银行转账121万元给农行遂溪支行以偿还本案尚欠借款本金121万元。本案农行遂溪支行与和平公司之间的债权属于和平公司主动履行自然债权的行为,双方在协议中接受了遂溪法院拍卖土地的事实,和平公司的权益并未受到侵害。
(三)关于委托评估、拍卖等问题。遂溪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评估公司,由于和平公司长期大门紧闭、陈国栋下落不明,遂溪法院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并无不妥。况且,评估报告作出后,农行遂溪支行针对评估价格过低的问题提出异议,遂溪法院要求评估公司以书面《答复函》予以答复,同样的道理,即使和平公司提出异议,也得到《答复函》答复。进入拍卖程序后,遂溪县土地交易所按要求以评估出的市场价115.4万元进行拍卖并在《湛江日报》上刊登拍卖通告,有20个竞买人预交拍卖保证金参加竞拍,最终由湛江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高于评估价格的180.5万元竞得涉案土地使用权。事实表明遂溪法院在委托评估和委托拍卖过程中,已尽监督职责,不存在违法行为。
(四)关于公告送达是否违法的问题。湛江市千福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0日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后,遂溪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向和平公司发出公告并说明因和平公司没有留守人员,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才公告送达土地估价报告内容,遂溪法院工作人员将公告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和和平公司门口,因此,遂溪法院公告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平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遂溪法院存在明知陈国栋被羁押于河北省衡水市看守所仍向和平公司公告,且陈国栋于2011年8月21日服刑期满出狱后本案尚未执结,其可向遂溪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和平公司不仅未提出异议,继续于2015年3月30日、2015年4月22日主动向农行遂溪支行偿还本案借款余额121万元本金(290万元借款本金扣除遂溪法院拍卖得款),因此,和平公司申诉称遂溪法院公告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导致和平公司丧失对委托评估和委托拍卖提出异议的权利,理据不足,依法不能支持。
综上,遂溪法院在执行(2005)遂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已尽审慎监督义务,其委托评估、拍卖等执行行为程序合法,湛江中院赔委会作出遂溪法院对和平公司请求的3000万元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决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和平公司、陈国栋要求遂溪法院给予国家赔偿的申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