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附:[2017]鄂030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是:
⑴撤销被告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2月26日为第三人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变更登记中关于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部分的登记内容;负担执行费500元。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款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
账号:17×××77
经办人:刘曙光电话8472756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8)鄂0302执363号
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单位与董芹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附:[2017]鄂030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是:
⑴撤销被告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2月26日为第三人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变更登记中关于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部分的登记内容;负担执行费500元。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款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
账号:17×××77
经办人:刘曙光电话8472756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稿)
(2018)鄂0302执363号
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执行董芹与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受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院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78号邮编442000
联系人刘曙光
联系电话8472756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8)鄂0302执363号
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执行董芹与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受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院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78号邮编442000
联系人刘曙光
联系电话8472756
财产申报表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18)鄂0302执363号财产申报通知书,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财产名称
具体内容
在银行开户的户名、帐号及存款金额
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状况
到期债权和可得利益
(收益)
本单位的分支机构
其他财产等
申报人(签字)
二○一年月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行政许可
(2018)鄂0302执363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
受送达人
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填发人刘曙光送达人刘曙光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风险提示通知书
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十堰市人民广场电子屏幕或其他媒体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