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农安县前岗乡中心小学知识产权权属与竞争纠纷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安县前岗乡中心小学知识产权权属与竞争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的(2017)吉0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农安县前岗乡中心小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德惠市菜园子镇中心小学给付软件使用费1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农安县前岗乡中心小学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农安县前岗乡中心小学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1900元。被执行人农安县前岗乡中心小学已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