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中财龙桑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旅游商贸服务总公司西藏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西藏中财龙桑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旅游商贸服务总公司西藏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藏中财龙桑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旅游商贸服务总公司西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拉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旅游商贸服务总公司西藏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藏中财龙桑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旅游商贸服务总公司西藏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藏中财龙桑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旅游商贸服务总公司西藏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8年3月22日按照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最后一笔执行款630万元,共计履行案款1630万元。申请执行人西藏中财龙桑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时收取了上述执行款项。
本院认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拉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藏中财龙桑房地产开发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拉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