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锦绣皇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西宁锦绣皇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林吕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国,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59年7月27日出生,住西宁市。
西宁锦绣皇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宁锦绣皇宫餐饮有限公司进场合作费450000元、诉讼费7303元,共计457303元。案件受理费8160元,由被告张涛承担(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判决生效后,因张涛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锦绣皇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