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审结时间】:2018/2/13 0:00:00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通知书
当事人信息

你公司与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仲裁字(2013)1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审理经过

履行淮仲裁字(2013)150号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