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农安县三岗镇中心小学著作权使用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安县三岗镇中心小学著作权使用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软件使用费18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农安县三岗镇中心小学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支付使用费18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7)吉01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