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虎彩印刷有限公司与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青海虎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
青海虎彩印刷有限公司与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海虎彩印刷有限公司承揽费133578.06元、逾期违约金40073.42元,合计173651.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7元,由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虎彩印刷有限公司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为协同执行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将该案提级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中,不动产登记机关有本院及其他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其他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由第三人李绵清代被执行人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青海虎彩印刷有限公司177315元执行案款,代缴执行费2533元。至此,该案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