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永才、蔡守菊等与郭世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解永才。
申请执行人蔡守菊。
申请执行人解安养号。
申请执行人史君芳。
被执行人郭世魁。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
负责人方方,总经理。
解永才、蔡守菊、解安养、史君芳与郭世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刑终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郭世魁赔偿解永才、蔡守菊、解安养、史君芳经济损失100045.8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代为赔偿100045.88元,可向郭世魁依法追偿。由于被执行人郭世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解永才、蔡守菊、解安养、史君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自动履行100045.88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刑终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