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审结时间】:2018/4/8 0:00:00

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南积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于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终10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初381号第二项,即驳回原告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变更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初381号第一项,即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33132.41元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886596.34元为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19722.7元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811902.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3400.80元,由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400.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照一审判决收取。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人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以物抵债,余款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现申请人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该案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终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