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04/12/9 0:00:00

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案

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


  【要点提示】

  通过互联网攻击我国政治制度,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组织、策划成立反动党派,其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刑初字第15号(2004年9月20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刑终字第309号(2004年12月9日)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金秋,又名“清水君”,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大学文化,住山东省临沂市,无业。2004年1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黄金秋于2003年1月,在境外“博讯”新闻网站上以“清水君”之名组织、策划成立所谓“中华爱国民主党”,并在互联网上发表由其亲自制定的《中华爱国民主党党章》(征求意见稿),该党章在总则中确定:“中华爱国民主党”的短、中、长期目标是“意志坚决地反对和揭露××独裁集团的黑暗势力和垄断制度”、“深刻批判和反思独裁集团祸国殃民的罪行”、最终“建立大中华民主联盟”。并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责人“清水君”的名义,在“博讯”新闻网上发表由其撰写的《颠覆无罪、民主有理》、《珍惜经济成就,共建伟大中华—CPDP中华爱国民主党成立宣言》等大量文章,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独裁政权”,提出“三权分立,双重首长制”,建立“强大的政治替代组织”及“爱民”根据地,最终实现“大中华民主联盟”的政治目标。另外在互联网上还发布《中华爱国民主党入党申请书》,招募了多名预备党员,发表了《爱国民主工作指南》、《我们的爱国民主行动纲领》、《关于建立地方机构深化组织工作的通知》等大量文章,具体指导如何开展所谓“中华爱国民主党”工作的方法,唆使他们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支部,发展党员,扩大组织,散发传单,以达到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2003年8月,被告人黄金秋归国后先后在昆明、绵竹、连云港等地上网发表文章或发放印有“中华爱国民主党”创办人“清水君”的名片,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思想”,为颠覆国家政权积极进行组织活动。

  【审判】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金秋无视国法,以所谓“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责人的身份,在互联网发表文章号召并积极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4年9月20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金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二、查获供犯罪使用的名片等物品,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黄金秋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4年12月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