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1994/11/23 0:00:00

孙忠景等间谍案

孙忠景等间谍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榕刑初字第124号。
  再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刑终字第30号。
  案由:孙忠景等特务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辉。
  被告人:孙忠景,男,27岁,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职业养殖。1992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卓,福建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跃杉,男,26岁,汉族,福建省同安县人,无职业。1992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徐海风,福建省福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元德,男,43岁,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渔民。于1992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高元德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审级:再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盖宣闽;审判员:吴金珠;代理审判员:陈健民。
  再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传禄;审判员:范晓云;代理审判员:徐云。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8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3日。
  
  一审诉辩主张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
  被告人孙忠景曾在1990年1月因贩卖情报被连江县公安局收容审查,仍不改悔,于1990年10月至1992年1月间又先后向敌特机关贩卖情报7次,得人民币4000余元,麻将一副。被告人林跃杉在服役期间(1987年11月至1991年11月29日)和退役后,先后9次搜集和窃取军队大量书籍、文件等内部资料,提供给被告人孙忠景等人卖给敌特机关,从中非法分得人民币1800元。被告高元德明知被告人孙忠景贩卖情报,先后7次驾船伙同被告人孙忠景出海,从中非法得款人民币1460元及麻将一副。上述犯罪,有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缴获的赃物与物证等证实,被告人均供述在案。被告人孙忠景、林跃杉、高元德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特务罪。请求分别予以惩处。
  被告人孙忠景辩称:(1)只有出海6次,1991年11月份没有出海;(2)最后一次所拿到的资料没那么多。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孙忠景贩卖文件、资料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以反革命为目的,不具备构成反革命罪的主观要件,因此不构成特务罪,宜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定性;(2)被告人孙忠景在归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亲属在案发后积极配合交出文件资料,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后果,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等。
  被告人林跃杉辩称:1991年11月间没有去偷资料。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林跃杉的行为依法属于情节较轻的特务罪的行为;(2)被告人林跃杉的犯罪属于初犯,其动机是为了贪图钱财;(3)被告人林跃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4)起诉书指控的1991年11月间这次的证据不足,不宜认定等。
  被告人高元德辩称:(1)与被告人孙忠景一起出海并不知道是去贩卖情报,只以为是送他出海;(2)1991年11月间没有出海,分得麻将一副是9月份那次。
  一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
  1990年10月间,被告人孙忠景到连江县王官头镇上坪村,要林家和(免诉)帮其搜集情报,林家和即找到正在部队服役的被告人林跃杉。数日后,被告人林跃杉从32788部队搜集到《后勤学术》(资料)2本、解放军报等,送到林家和家,由林家和转交被告人孙忠景。后因被告人孙忠景嫌资料太旧而未能成交,并通过林家和转告被告人林跃杉要搜集新的资料。
  1990年11月间的一天深夜,被告人林跃杉从通气窗爬入32788部队后勤部战勤科仓库,窃走《南京后勤》、《后勤学术》(内部资料)等7本杂志。次日,被告人林跃杉把这些资料送到林家和家,并通过林家和介绍与被告人孙忠景认识。这次被告人孙忠景取走其中的《南京后勤》、《后勤学术》3本杂志。数日后,被告人孙忠景告知被告人高元德准备出海贩卖情报。后被告人孙忠景伙同被告人高元德驾船到马祖海面,将资料贩卖给台湾特务,得款美金150元,兑换得人民币850余元。被告人高元德从中得人民币230元。
  1991年4月中旬的一天深夜,被告人林跃杉又以同样方式潜入战勤科仓库,窃走印有“秘密”字样的白色封面书三本,次日拿到林家和家交给被告人孙忠景,被告人林跃杉得人民币300元。而后,被告人孙忠景又伙同被告人高元德一同出海,将书籍贩卖台湾特务,得款美金150元,兑得人民币850元。被告人高元德从中分得人民币240元。
  1991年4月下旬的一天深夜,被告人林跃杉又爬窗潜入战勤科仓库,窃走部队资料3本、《南京后勤》杂志2本等。次日拿到林家和家交给被告人孙忠景,被告人林跃杉得人民币350元。尔后,被告人孙忠景又伙同被告人高元德一起出海,把资料贩卖给台湾特务,得款美金150元,兑换得人民币850元,被告人高元德从中分得人民币240元。
  1991年9月的一天深夜,被告人林跃杉又潜入战勤科仓库,盗走《当代中国军队军事工作》(公开发行)一本,后又潜入营房科仓库窃走《地契档案》(机密)、《营房建筑》(内部资料)各2本。之后,被告人林跃杉写信叫被告人孙忠景从江苏赶回,并将窃来的资料拿到林家和家交给被告人孙忠景,被告人林跃杉得款人民币150元。尔后,被告人孙忠景又伙同被告人高元德出海把资料贩卖给台湾特务,得款美金200元,麻将二副。美金兑换得人民币1140元。被告人高元德从中分得人民币100元、麻将一副。
  1991年12月下旬,被告人林跃杉退伍后又回到王官头镇,于一天深夜再次爬窗潜入部队营房科仓库,盗走《地契档案》(机密)4本,并于次日将资料拿到上坪村“104”国道线交界的路口交给被告人孙忠景,得款人民币250元。之后,被告人孙忠景又与被告人高元德一起出海,将资料贩卖给台湾特务,得款美金250元,兑换得人民币1425元。被告人高元德得人民币300元。
  1992年1月间的一天深夜,被告人林跃杉再次潜入部队营房科仓库盗走《地契档案》6本,次日又拿到上坪村“104”国道线交界的路口交给被告人孙忠景,得款人民币250元。尔后,被告人孙忠景再次伙同被告人高元德出海,把资料贩卖给台湾特务,得款美金200元,兑换得人民币1140元。被告人高元德分得人民币120元。
  1992年月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林跃杉再次潜入部队战勤科仓库,盗走《打击小股武装袭扰作战》等绝密作战文件3份、《旅前方指挥所编成及行动》等机密作战文件8份、《守备第十一旅连江地区打击小股武装袭扰后勤保障图》等作战后勤保障图2幅、《合成军队军师战斗条令》等秘密军事资料8本,并于3月20日、21日分两次交给被告人孙忠景,共得款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忠景的父亲孙道钗主动将孙忠景藏在柴堆里的文件资料交给了失窃单位。
  上诉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失窃单位的失窃文件资料内容、数量密级的证明材料;
  (2)证人赵汝祥证明,3月20日凌晨4点多,见林跃杉才回来,早上8点多,看到林跃杉拿着一包红色的塑料袋到柴火堆拿出些书装在塑料袋里,又看到他从中拿出一捆很长很大纸折起来的东西,也装在塑料袋里;
  (3)证人孙道钗(被告人孙忠景之父)证明:在自家柴草房的柴缝中找到一包白色塑料包装的东西,内有部队文件资料,后将文件资料上交政府;
  (4)现场勘查笔录、图纸;
  (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现场指纹为林跃杉左手食指所留;
  (6)三被告人的供述。
  一审判案理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忠景、林跃杉、高元德明知军队书籍、文件等是内部材料,却向敌特机关提供,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构成特务罪。
  一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作出如下判决:
  (1)孙忠景犯特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林跃杉犯特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3)高元德犯特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定性不准,量刑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三被告人应定间谍罪;原判定性不准,被告人林跃杉7次盗取各类军事资料共41份,其中秘密资料11份,机密资料10份,绝密文件3份。被告人孙忠景、高元德先后6次驾船出海,将部分军事资料提供给台湾敌特机关,该案系窃取、贩卖情报数量多、密级度高、社会危害性大,情节特别严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前段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原判量刑畸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孙忠景主动为台湾间谍机关搜集和提供我军事情报,先后6次向台湾间谍机关提供情报共251份,其中机密文件12分,秘密文件5份,从中非法得款人民币3000元,麻将一副。因案发未送出绝密文件3份、机密文件8份、秘密文件8份、地图2幅。被告人林跃杉明知被告人孙忠景向台湾间谍机关提供情报,还积极为其搜集和窃取军事资料,先后7次爬窗入室窃取军事资料46份,其中绝密文件3份、地图12幅、机密文件20份、秘密文件13份,提供给被告人孙忠景,从中非法得款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高元德明知被告人孙忠景向台湾间谍机关提供情报,先后6次驾船伙同被告人孙忠景出海送情报,从中非法得款人民币1200余元,麻将一副。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同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相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忠景、林跃杉、高元德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安全,已构成间谍罪。被告人孙忠景、林跃杉相互勾结,窃取和提供军事情报时间长、次数多、密级度高、现实危害性大,其犯罪行为非属情节较轻。原判定性量刑不当。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有理,应予采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榕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
  孙忠景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林跃杉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高元德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