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0/18 0:00:00
秦成全诈骗刑罚变更案
秦某某诈骗刑罚变更案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罪某某某。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2007)临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对该罪某某某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
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7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运河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某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3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某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罪某某某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爱民
审判员 秦绪启
审判员 程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