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宇正间谍刑罚变更案
颜宇正间谍刑罚变更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桂刑更163号
罪犯颜宇正。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以(2010)南市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颜宇正犯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颜宇正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以(2011)桂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6日交付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南宁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南宁监狱提出,罪犯颜宇正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获2012年监狱表扬,累计奖励139.3分,确有悔改表现。广西南宁监狱建议对罪犯颜宇正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南宁监狱提出对罪犯颜宇正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颜宇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颜宇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有期徒刑的刑罚自本裁定确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34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建规
代理审判员 徐 丽
代理审判员 纪 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通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