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亮犯间谍罪刑罚变更案
李冬亮犯间谍罪刑罚变更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苏刑执字第00261号
罪犯李冬亮。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事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军空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亮犯间谍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作出(2012)军刑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李冬亮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5年2月10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3月24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3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李冬亮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李冬亮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没有故意犯罪。依法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冬亮于2013年2月入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2014年10月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李冬亮的悔罪书、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冬亮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冬亮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桂南平
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
代理审判员 孟 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