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金龙日间谍罪刑罚变更案
金龙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金龙日间谍罪刑罚变更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鲁刑执字第116号
罪犯金龙日,现在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北海舰队军事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02)军海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龙日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事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2)军海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以(2006)军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金龙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青刑执减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金龙日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2)青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龙日犯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
山东省青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金龙日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金龙日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金龙日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罪犯金龙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金龙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二十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8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睿
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
人民陪审员 苏海莹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宗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