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0/20 0:00:00
邓某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刑罚变更案
邓某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刑罚变更案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闽04刑更1663号
罪某某某。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岩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某某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3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2485分,表扬4次。本次减刑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向原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
另查明,罪某某某住所地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镇民政办公室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某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张 金 生
审判员 刘 涌 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燕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