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决定书案
杨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决定书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6)渝05刑更5140号
罪某某某。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初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5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3月29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又于2016年12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建议。本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同意重庆市渝都监狱撤回对罪某某某的减刑建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