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投毒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00/3/22 0:00:00

陈金滴过失投毒案

陈金滴过失投毒案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0)同刑初字第009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刑终字第72号。
  案由:陈金滴过失投毒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学标、代理检察员黄卫东。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天下,男,45岁,汉族,厦门市同安区大嶝镇人,农民,系死者许振江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美丽,女,42岁,汉族,厦门市同安区大嶝镇人,农民,系死者许振江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金练,男,20岁,汉族,厦门市同安区新店镇人,学生,同安区第五中学学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志强,男,19岁,汉族,厦门市同安区大嶝镇人,学生,同安区第五中学学生。
  被告人(上诉人):陈金滴,男,19岁,汉族,厦门市同安区新店镇人,原系同安区第五中学学生。1999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许永耐,厦门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金池;代理审判员:林云集;人民陪审员:黄淑能。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一帆;人民陪审员:王向明、吕秋收。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22日。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9年9月21日,被告人陈金滴因疏忽大意将一包其于同年7月注入灭鼠药液的麦片放置于租住宿舍的桌上。同年9月23日下午5时30分左右,该包麦片被与其同住的同校学生许振江、蔡金练、张志强冲泡饮用,造成许振江中毒死亡,蔡金练、张志强重度中毒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陈金滴无视公共安全,因疏忽大意而致三人中毒,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毒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金滴的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及投案自首情节,要求适用缓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金滴在同安区第五中学读书期间,与同校学生许振江、蔡金练、张志强一同租住在同安区新店镇西岩路90号楼下。1999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陈金滴在清理旅行袋时发现一包其于同年7月间注入灭鼠药液(内含氟乙酰胺毒性)准备用于灭鼠的美味牌即溶营养麦片,并因疏忽大意将该包麦片放置于租住宿舍的桌上。同年9月23日下午5时30分左右,与其同住的许振江、蔡金练、张志强放学后返回住处,在蔡金练的提议下,三人将仍放置于桌上的该包麦片冲泡饮用。饮完后,三人一同上街吃饭,途中,许振江、蔡金练因麦片所含毒性发作而先后倒地,张志强见状即与他人一起将许、蔡二人送往新店镇卫生院抢救。到达医院后,张志强亦出现同样中毒症状而瘫倒在地。当日下午6时许,许振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振江系吸入含氟乙酰胺的食物引起中毒而死亡;蔡金练、张志强均系氟乙酰胺重度中毒,损伤程度均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陈金滴的家属暂交纳赔偿款人民币3 000元。蔡金练中毒后住院治疗13天,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8 503.7元。张志强中毒后住院治疗8天,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2 775.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人证言。
  被害人蔡金练、张志强的陈述笔录。
  三被害人抢救、住院情况证明。
  被告人陈金滴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法医学鉴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金滴无视公共安全,因疏忽大意对有毒食物管理不当致三人误食,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金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关于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无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第三十六条二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陈金滴犯过失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令陈金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天下、郑美丽因许振江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14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金练经济损失人民币9 553.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志强经济损失人民币3 339.7元。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随案移送的物证灭鼠药9瓶、注射针筒3支、麦片1包予以没收。
  
  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金滴不服,提出上诉。陈金滴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是:第一,有自首情节;第二,上诉人仅将麦片放在宿舍的桌上,非公共场所,并曾告诉蔡金练麦片可能变质,不可食用。因此,上诉人属于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请求宣告缓刑。
  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已掌握本案犯罪事实,并于1999年9月26日对上诉人进行传讯,上诉人并无主动到公安机关或向有关组织投案,故其自首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另查,蔡金练证实案发前三四天曾看到该包麦片并询问能否让他泡,上诉人告诉他“要泡你去泡,那包是上学期留下来的”,并未明确告知该包麦片有毒或变质不能食用,更未采取防范措施。故其第二个上诉理由也不成立。本案所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不能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判决赔偿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支持。
  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做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