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0 0:00:00

吴红霞与陈东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红霞与陈东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108执834号

  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红霞,明白,汉族。
  被执行人陈东洋。
  本院在执行吴红霞与陈东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4月2日、2018年4月23日,2018年5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90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穆 牧
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