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霞与陈东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红霞与陈东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红霞,明白,汉族。
被执行人陈东洋。
本院在执行吴红霞与陈东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4月2日、2018年4月23日,2018年5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90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穆 牧
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