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杜宗训以本院(2011)延中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为错误裁定为由,向本院提起国家赔偿。本院依法进行听证,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赔偿请求人杜宗训称,2010年8月24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诉(2010)241号起诉书指控赔偿请求人犯职务侵占罪,敦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敦化市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敦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以赔偿请求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请求人不服,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中院)提起上诉。延边中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延中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宗训不服该裁定,再次向延边中院提出申诉。延边中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延中刑监字第27号再审决定,对杜宗训所涉案件进行再审。2016年12月14日,延边中院作出(2016)吉24刑再2号刑事裁定,撤销延边中院作出的(2011)延中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及敦化市法院(2010)敦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在敦化市法院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案件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敦化市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吉2403刑初38号刑事裁定,准许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敦化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赔偿请求人自200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30日被释放出狱,现公诉机关撤诉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请求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作出赔偿。
赔偿请求人的妻子因无法忍受舆论的压力于2011年10月10日在敦化监狱与请求人离婚,几十万的家产也被法院剥夺了所有权,自此请求人年幼的儿子失去了家,失去了生活来源,不得不外出务工。请求人年近80岁的老父亲因请求人的事于2009年12月中风入院,在请求人服刑期间每年至少入院一次,而请求人却不能尽孝床头。2013年9月30日,请求人终于结束长达四年的监狱生活出狱,老父亲终于见到四年未见的儿子,但由于兴奋过度加重病情,于2014年年初再次脑溢血入院,再未能下病床。在服刑的四年多里,请求人不仅人身自由受到禁锢,精神上、心理上也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即使在父亲离世了后请求人接受了近半年的心理治疗,也仅仅是缓解了对这个世界的恐慌。因涉案煤炭被敦化市公安局以赃物扣押,再加上请求人被冤判决入狱的几年,因没有收入来源,无法偿还朋友的借款(借款用来向裴永侦发煤)被起诉,遭到亲朋好友堵门、唾弃,又被法院拉入失信人员名单。判决入狱至今,原无话不说的战友、首长,军校同学、老师,都将请求人视为一个罪人,更把请求人当成社会的恶人,对请求人不理不睬,让请求人身心俱惫。
请求人被拘留后,敦化市公安局查封了涉案的煤炭1696吨,现在请求人已经认定无罪,说明当年敦化市公安局查封煤炭的行为是违法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以当时评估的价格1018元每吨给予赔偿,并支付赔偿之日期间的利息。请求延边中院赔偿因错判而造成请求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15000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0元;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财产损失6000000元;对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社会影响,恢复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