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明珞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与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广州明珞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维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岚、唐爱娣,分别为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韦利济―维拉。
法定代表人:伯纳德・查尔斯(BernardCharles)。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臻浩、谢志刚,均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明珞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广州明珞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与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明珞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明珞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州明珞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志柱
法官助理罗厚胤
人民陪审员钟颖
人民陪审员黎筱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