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岚,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伯纳德·查尔斯(CHARLESBernardJosephMarie),总经理。
原告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黄惠环
法官助理刘传飞
审判员赵盛和
审判员谭卫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荟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