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法释〔2023〕9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实施日期】:2023/09/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已于2023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023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23〕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公司解散纠纷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确定受理费收费标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