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辖……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
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写明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写明对下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事实与理由的分析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