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XXXX)……行初……号
原告:XXX,……。
……
被告: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XX条规定(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驳回X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