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称,…… (概述申请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准许变更当事人的理由)。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替代×××作为本案…… (写明诉讼地位)参加诉讼,×××退出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