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担保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如有担保人的应一并写明其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
(写明证据保全措施),并以本人/担保人×××的…… (写明担保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 (写明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