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证保……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担保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如有担保人的应一并写明其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保全证据,请求……(写明证据保全措施),并以本人/担保人×××的……(写明担保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 (写明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