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证保……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法院于××××年××月××日作出(××××) ……号民事裁定:……(写明裁定主文)。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的…… (写明保全对象名称)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